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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答复: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如何解决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来源于:再生资源信息网 发表日期:2022-10-26 16:01

您在“聚民意,惠民生”行动中提出的关于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税票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简易计税与抵扣问题。为解决废钢加工回收等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企业税负较高等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规定,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规定,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可以选择为3%,相较该政策出台前废钢加工回收行业维持在10%以上的税负水平已大幅降低,减负作用显著。同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简易计税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企业反映的“简易征收的废钢回收企业由于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的新问题”。

二、关于发票开具的制度规定。根据废钢回收企业购买废旧钢材的不同来源渠道,现行税收制度有明确安排:一方面从企业、个体工商户处购买废旧物资,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从自然人处购买自然人使用过的废钢产品,因自然人享受免税优惠,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如用足用好现行税收政策,主动索取发票,再生资源行业不开票、取得进项发票和税前扣除难的问题应不会十分突出。

三、关于取得发票相关问题的建议。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及电子发票的逐步推广,发票开具越来越便利,对规范经营的上游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会构成政策阻碍。建议废钢回收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积极履行取得发票的义务, 对行业内不开票的行为,废钢回收企业可以提供上游不开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明细名单,由税务机关责成不开具发票的上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与税务机关共同净化税收环境,同时也充分发挥并依托行业协会的力量,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推进市场自我完善。

四、关于限票、停票等管理措施的说明。发售发票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领发票一直予以支持和保证供应。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可能因为存在涉税风险问题,如未取得合规列支凭证企业所得税存在欠缴风险,主管税务机关依规对其发票的供应做出限制,在企业整改后可以正常领用发票,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最后,非常感谢您的建议。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研,落实好新的财税政策,共促我省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

华税点评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出台以来,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中的增值税税负问题得到极大缓解。但企业仍然面临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的困境。由于我国税收征管奉行“以票管税”,即使《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已经将企业扣除凭证放宽到不限于发票的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企业成本扣除还是存在严格的条件限制。因此,企业为实现成本合规扣除,应当防范虚开发票导致的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也应当积极应对自制收购凭证无法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

对于从众多散户处取得供货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生产企业,在其销售货物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增进废旧物资行业自律,与税务机关共同净化税收环境。对于散户挂靠或选择有开票资质的回收主体“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和其他资料,避免被税务、公安认定为“虚开”。

对于企业以自制凭证入账扣除成本,为了规避补缴巨额税款、滞纳金的风险,企业应当证明其自制凭证反映的企业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满足《企业所得税法》成本支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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