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供需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需方向供方购买所需产品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应共同信守遵循。*
一、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废汽车轮毂、废摩托车杂铝、废生铝杂件、废汽车铝件等废旧金属,具体以《交易订单》中的名称为准。
二、产品单价:*
单价:价格随行就市、以质批次定价,具体物料名称、重量(重量以甲方实际过磅数量为准)、单价和结算金额以《交易订单》为准。
三、产品质量要求:*
满足需方使用要求,以需方检测数据为准。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货物散装,包装物扣重不回收。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及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为 汽运 ,交货地点为 需方工厂 ,运杂费由 供方 负担。
六、质量验收方法及争议处理:*
按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及行业标准进行验收。货物表面干净无重油污,不得夹杂与合同标的物不符杂物。
七、磅差:*
以需方实际接收重量为准。
八、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为全额电汇等,具体付款日期以双方协商为准;收到付款当月月底前开具发票。
九、违约责任:*
供需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未按约定履约部分总金额(未按约定履约数量×单价)的 5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且守约方如有要求时违约方仍须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未履行完的义务。
十、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双方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友好协商,如协调不成时,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特别约定:*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供方有义务在不可抗力发生 15 日内及时通知需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交货时间根据不可抗力持续时间顺延。
2、本合同条款属双方经营之机密,未经对方同意,双方均负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有关质量、价格、结算方式等内容信息的义务。
3、供方保证批次货物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若批次货物不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供方负担。
4、受国家政策调整,增值税专票税率若发生变化,则含税单价按如下计算公式进行相应调整:执行单价=本合同单价/1.13*(1+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票税率)。
十二、合同生效:*
1、本合同壹式贰页,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合同执行期间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2、本合同传真件、扫描件和复印件均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届满前须将约定的货、票、款全部交付结清。